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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規範交通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廢品處理之程序、方式及監督事項,旨在妥善管理廢品、避免浪費資源及確保環境保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71-03-0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部廢品之處理,除事務管理規則及財務分類標準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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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部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壽年由總務司盤點清查,其未達壽年而不堪使用者,得由使用單位填具財產減損單呈請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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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報廢之財物,應由總務司簽請部次長核准作左列處理: 一、能利用者,盡量予以整修使用。 二、有殘餘價值者,由總務司會同會計處依照規定手續予以變賣,其在審計法規定稽察限額以上者,應先函請審計部派員監視處理。 三、無殘餘價值者,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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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報廢之財物,由總務司在所有帳冊卡片上予以註銷,並通知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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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報廢之財物,在未奉核准前,應妥為保管,不得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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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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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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