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與建設
› 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交通部為表彰在交通事業上有特殊貢獻的人員,所設立的專業獎章頒發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以推動交通事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6-11-29・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交通事業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交通機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交通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貫獻或具特殊功績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或公眾重大利益者。 三、對意圖危害交通事業之產業或設備能預先覺察並妥為防護消弭,因而避免損害發生者。 四、對交通事業學術或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具體價值或貢獻者。 五、擴展海外業務使國家獲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交通事業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交通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主管長官報請本部部長核定頒給之。 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交通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獲頒本獎章與總統頒授之勳章、獎章、紀念章或行政院頒授之獎章同時佩帶時,位列其次;與各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佩帶時,位列在前。 本獎章已佩一等,不得同時佩二等,已佩二等不得同時佩三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交通機關人員經銓敘有案,依本辦法規定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將其請頒獎章事實表函請銓敘部審查登記。經審查不合格者,由本部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交通與建設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