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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訓練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總局訓練所組織準則規範訓練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公路相關人員的訓練和專業能力提升,促進交通安全與運輸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12-09・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駕駛技術人員及公路從業人員之訓練,特設各 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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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駕駛技術人員及公路從業人員之訓練。 二、依法規受委託辦理汽車駕駛人、公路從業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機務技術之研發及製作。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訓練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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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訓練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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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訓練所置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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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訓練所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除人事、會計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外,其餘 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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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訓練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 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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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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