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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規範材料試驗所的組織、職責與任務,以確保公路建設與維護所需材料之品質與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2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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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礎地質鑽探土壤及各種工程材料之試驗事項。 二、路面材料之試驗及設計事項。 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調查及技術研發事項。 四、機務調配、材料供應及儀器保養管理事項。 五、文書、檔案管理、出納及事務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路工程材料試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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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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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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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置課長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幫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工務員六人至八人、課員二人、助理工務員四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一人、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等計十人至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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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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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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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及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及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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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及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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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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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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