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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規範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的組織、職責及編制,以確保監理業務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04・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業務,特設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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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理業務之規劃;規費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業務之管理。 二、車輛及駕駛人違規之裁罰;違規申訴及行政執行之處理。 三、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及代檢廠之管理。 四、汽車駕駛人與技工發照及駕訓班之管理。 五、汽車運輸業之督導及管理。 六、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之應用管理;資訊安全、辦公室自動化、資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交通安全稽查、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規劃之執行及宣導;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 八、其他有關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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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監理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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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監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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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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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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