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與建設
›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規範交通助理人員之遴用、培訓、執勤、獎懲及管理等事項,目的在於建立交通助理人員管理制度,以提升交通服務品質及確保交通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4-30・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由服務單位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及見習。 三、在職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表,輪流實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交通與建設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