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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變更、檢查等與事業用爆炸物相關行政行為的收費標準與細節,確保相關單位依法繳納規費,以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8-24・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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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用爆炸物申請案件,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爆炸物製造業籌設或擴建許可、爆炸物販賣業籌設許可: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許可: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三)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核發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同案申請核發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勘查費: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火藥庫寄存勘查、火藥庫興建完竣勘查及爆炸物製造、販賣業(含營業分處所)者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勘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三、證照費: (一)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核發、補(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因配合行政區域調整而申請換發者,免收。 四、證書費: (一)核發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核發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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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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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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