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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84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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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