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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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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79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
第七十八條
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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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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