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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67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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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