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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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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30條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一 依本憲法
第四十九條
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 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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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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