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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28條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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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