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憲法 › 第115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5條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4條看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第1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