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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92條

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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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