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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89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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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