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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71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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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