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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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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40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第三項之物、
第三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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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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