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 第309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 第308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第3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