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 第30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03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第30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