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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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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32條
對於
第二百二十八條
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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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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