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 第22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20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第2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