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 第166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166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AI 白話解釋
← 第165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第1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