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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一句話看懂
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規範八十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藉此調整稅負,促進稅收公平與經濟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1-12-3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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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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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免稅額,每人全年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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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    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    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    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    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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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    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    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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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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