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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規範警察大學學生實習之實施、實習單位之選定、實習內容、實習考核及實習紀律等事項,以確保學生實習之成效及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30・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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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警察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學生之實習,分為一般實習及專案實習兩 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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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 ( 業) 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基層主管 勤 (業) 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於第四 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定之。 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 (業) 務,於 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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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專案實習得於下列時機實施: 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時。 二、發生重大災害時。 三、其他與警察教育相關之重要事項。 前項專案實習均配合警察機關以協勤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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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一般實習,由本校協調實習機關組成實習指導委員會指導之。 實習指導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得設實習執行小組遴派適當人員擔任實習指 導教師,協調實習機關商訂細部實習計畫,並督導考查學生實習成績。 前項實習計畫報請內政部備查。 學生實習應寫作實習作業,其格式由本校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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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學生實習期間,協助實習機關執行勤務,實習機關得視需要發給差旅費或 誤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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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其因公傷亡者,應予給卹。 前項給卹,由內政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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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學生實習時應服從實習機關主官 (管) 之命令,並接受其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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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學生一般實習結束後,實習指導老師應於三週內評定學生成績,並提出檢 討報告,送實習指導委員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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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實習成績未滿五十分者,應令退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得再實習 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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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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