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77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

司法院釋字第 77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憲法規定市縣的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爭議點在於,這個規定是否也適用於追加的預算? 大法官的結論是,憲法中的這個比例規定,只適用於編製預算時的歲出總額,不包括追加預算。 這意味着,市縣政府在編製預算時,必須確保教育、科學、文化經費的比例,但如果需要追加預算,則不受這個比例的限制。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6年6月24日 【解釋爭點】 追加預算包括在預算總額內?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110 頁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至追加預算,實因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 【相關附件】 【臺北市議會函一件】 一、查本會第三屆第七次臨時大會第二次會議曾由蔡殿榮議員臨時動議以   大會名義電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關於縣市教   育經費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規定是否包括追加預算在內一   案即經議決通過紀錄在卷 二、茲據議決謹請惠予解釋俾資遵循為荷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4 條 ( 36.12.25 )

相關法律(全文)

中華民國憲法
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鄰近釋字

釋字第 74 號釋字第 75 號釋字第 76 號釋字第 78 號釋字第 79 號釋字第 80 號
所有釋字法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