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34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

司法院釋字第 34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爭議在於母親的養女是否能與母親的養子結婚。 結論是依照民法規定,養女與養子輩分不同,不得結婚。 對民眾的意義是,養親屬間的婚姻需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親屬輩分限制。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3年4月28日 【解釋爭點】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得結婚?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57 頁 【解釋文】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係輩分不相同之擬制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與此情形有異,自不能援用。 【相關附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內政部呈(一)准臺灣省政府肆貳府民三字第七八○四一號函以屏   東縣琉球鄉公所請示某甲擬將其母收養之女乙(即其妹)配與其本身   收養之子丙應否受民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經查依收養關係成立之準血   親間原無生理上之血統關係依據司法院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   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十二號解釋似可結婚惟本案其男女間輩分不同   似應受民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究竟可否結婚請查照核復等由(二)擬   請轉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加以解釋等語 二、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相關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12號解釋]] 民法 第 983 條第1項第2款 ( 19.12.26 )
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鄰近釋字

釋字第 31 號釋字第 32 號釋字第 33 號釋字第 35 號釋字第 36 號釋字第 37 號
所有釋字法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