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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209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爭議在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見解經大法官解釋為違背法令時,再審期間如何起算。結論是自大法官解釋公布當日起算,但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不得以適用法規錯誤提起再審。對民眾的意義在於明確再審期間的計算方式,保障人民權利同時兼顧法律秩序安定性。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0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年9月12日 【解釋爭點】 裁判之見解經解釋為違背法令,如何起算再審期間?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續編(三)第 129 頁司法院公報 第 28 卷 10 期 5 頁 【解釋文】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惟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司法院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此項規定,乃賦與本院解決憲法上之疑義或爭議,並闡釋法律及命令正確意義之職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就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但如經本院解釋,認法院就法條文義所持裁判上見解,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仍不得據為再審理由,經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及釋字第二○八號解釋末段釋明在案。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認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其起訴或聲請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同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始足保障人民之權利。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錯誤,係原確定裁判所生之瑕疵,故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法第五百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俾兼顧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院長 黃少谷 【相關附件】 抄最高法院函 最高法院函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八日 (74)台文字第○三七九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本院確定之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苟經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當事人得據該解釋為再審之理由,惟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三十日不變期間,究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抑應自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解釋公布日起算,該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未有明示,擬請 鈞院大法官會議賜予補充解釋,以資遵循。 院長 錢 國 成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6、500 條 ( 75.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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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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