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18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

司法院釋字第 18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夫妻一方結婚後不願回家同居,另一方請求離婚,法律適用有兩種不同見解;大法官認為僅憑拒絕同居,仍須有惡意遺棄的故意和違法阻礙,不能直接認定符合民法離婚要件。 這解釋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標準。

解釋全文

【解釋文】   查大法官會議第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行憲前司法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本案最高法院對本院院字第七五零號解釋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自應予以解答。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至來文所稱某乙與某甲結婚後歸寧不返,迭經某甲託人邀其回家同居,某乙仍置若罔聞。此項情形,尚難遽指為上項條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之規定。 【相關附件】 【附最高法院呈一件】   查本院受理某甲請求與某乙離婚上訴事件因某乙自與某甲結婚後歸寧 不返迭經某甲託人邀其回家同居仍置若罔聞此種情形關於法律之適用有甲 乙兩說(甲)說依本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五四號判例祇須某乙如無不能 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某甲同居即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 惡意遺棄他方蓋同居為夫妻間互負之重要義務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 與他方同居而猶謂非惡意遺棄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原因匪惟與情理不相貫 澈抑且同居義務不能請求強行履行勢必陷於無法救濟之途(乙)說依司法 院院字第七五零號解釋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之 義務若無其他情形尚不能指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以 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是事關法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鈞院解釋示遵
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鄰近釋字

釋字第 15 號釋字第 16 號釋字第 17 號釋字第 19 號釋字第 20 號釋字第 21 號
所有釋字法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