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所揭櫫之國家土地政策,且為落實「農地農有」精神,政府有義務協助農民取得土地所有權。惟公地放領政策經三階段實施後,91年起陸續停辦宜農、牧、林之山坡地、平地耕地、養殖用地等放領,目前國家公有土地政策,除具特殊條件情況外,公有土地均為不出售為原則。爰此,要求行政院重啟「公地放領」政策,且依法放租認定時間點,應訂於98年5月27日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前有租賃關係者,實踐憲法精神。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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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提案人
本院委員陳瑩、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冠廷、王美惠、黃秀芳、陳秀寳、劉建國、蔡易餘、許智傑、林岱樺、郭國文等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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