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提高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收繳率,而補助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漁會辦理保險加、退保及催、收繳保險費等業務,並酌予補助行政經費,惟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驟升,且電價多次調漲,民生物價嚴峻,同時經常性薪資亦逐年增加,然前開行政經費補助卻停滯多年,致未能反映業務成本。爰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檢討現行作業要點,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適時調升補助之行政經費(含人事行政及掛號劃撥催繳等作業費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調整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對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漁會辦理保險加、退保及催、收繳保險費等業務的行政經費補助,因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及薪資增加,現行補助已不堪負荷。草案請求兩部檢討現行作業要點,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適時調升補助之行政經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漁會辦理保險業務的財務負擔,解決現行補助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投保單位、職業工會、漁會及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辦理保險業務的財務規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作業要點」及「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增訂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適時調整補助之行政經費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助金額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及薪資增加而調整,以確保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漁會辦理保險業務的可行性;疑慮:補助金額增加可能導致財政負擔加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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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楊瓊瓔、羅廷瑋等17人,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提高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收繳率,而補助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漁會辦理保險加、退保及催、收繳保險費等業務,並酌予補助行政經費,惟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驟升,且電價多次調漲,民生物價嚴峻,同時經常性薪資亦逐年增加,然前開行政經費補助卻停滯多年,致未能反映業務成本。爰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檢討現行作業要點,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適時調升補助之行政經費(含人事行政及掛號劃撥催繳等作業費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為激勵投保單位致力完成其投保與收繳健保費之效率,並落實績效導向,健保署依下列指標核撥補助款:(一)投保人數指標:投保單位依當月納保計費人數(被保險人及眷屬),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十元。(二)健保費收繳率指標:第二類投保單位於寬限期內繳納健保費,且收繳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並檢送正確欠費名冊者,依已繳納健保費之被保險人數,補助每人每月十七元五角。但收繳率達百分之九十未達百分之九十五,且檢送正確欠費名冊及催繳證明者,得依已繳納健保費之被保險人數,補助每人每月十七元五角。」其中投保人數指標補助每人每月10元部分,已逾10年未曾調升,另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收繳率指標補助每人每月17.5元部分,則自109年1月1日起停滯至今。
二、再按「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依其當月已繳納勞工保險費(以下簡稱勞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四元:……(第三項)符合第一項補助規定之職業工會及漁會,其所申報之會員欠費,已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繳納者,另得依其補繳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四元。」該補助自111年由每人每月12.5元調增為14元後,亦多年未變。
三、惟查自111年起,不僅經常性薪資年增減率達2.71%、2.23%,基本工資調幅則達5.21%、4.56%,電價更接連調漲8.4%、11%及11%,進而推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分別達2.95%及2.49%。意即,隨業務成本上升,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漁會辦理保險加、退保及催、收繳保險費等業務之負擔愈趨沉重,現有久未調整之補助費用已不堪負荷,恐鈍化原提高保險費收繳率之目的。
四、爰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檢討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作業要點」及「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4規定,增訂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適時調整補助之行政經費(含人事行政及掛號劃撥催繳等作業費用)機制,倘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予增加補助之行政費用(含人事行政及掛號劃撥催繳等作業費用)。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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