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12110110810000

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請公決案。

議案類別
一般提案
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最新進度
2025-05-2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提案在兩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各項選舉和公投中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以保障人民的參政權。現行制度下,部分民眾因各種原因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導致投票權益受損。草案希望通過建立移轉投票制度,解決投票權益受限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的民眾行使投票權,解決投票權益受限問題。同時,也能提升整體投票率,深化民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的民眾、年輕人和其他受限於投票地點的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具公投提案主文,請求公決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人民參政權、深化民主、提升投票率;疑慮:技術實施的可行性、投票安全性和選民信任度的問題、可能影響投票結果的公正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實施移轉投票制度需要謹慎評估技術可行性、投票安全性和社會信任度等多方面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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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4-18,2025-04-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4-18,2025-04-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16,2025-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23,2025-05-2
黨團協商2025-05-16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第十七條賦予我國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且民主國家對於人民行使投票權應積極給予保障,不因離鄉背井求學、工作,或因疾病等相關因素行動受限,致各項選舉或全國性投票當日無法順利返回戶籍地,進而喪失投票之權利,為了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民眾之參政權,可以「移轉投票」方式進行公民權之行使,實有制定「不在籍投票」相關法規之必要。國外各民主國家多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印尼、菲律賓等移工可以直接在台灣投票選舉總統、國會議員,愛沙尼亞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台灣身為科技之島、東亞的民主典範,更應啟動規劃並提出期程以建置「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之方式。然而,長久以來社會各界呼籲選制改革,落實還權於民的憲法保障,仍未獲政府積極回應,爰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是否有當?敬請全民公決。

說明

一、深化民主,保障公民權行使
選舉權為公民最基本之參政權,公民投票則為實踐直接民主之機制,兩者皆為憲法所賦予具有普世價值之公民基本權利。為保障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增加民主正當性,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澳洲等民主國家,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早已行之有年,東南亞國家如:印尼、菲律賓等移工可以直接在台灣投票選舉該國之總統、國會議員,愛沙尼亞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台灣身為科技之島、東亞的民主典範,更應啟動規劃並提出期程以建置「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之方式,以達至民主深化,保障國人之參政權。
二、因應社會變遷發展,移轉投票可提升整體投票率
當今社會工商業發展快速,公民權之行使受到求學、就業等因素,致無法完成投票,造成權利行使被變相剝奪;我國每逢大選,各政黨更呼籲國人返鄉投票,惟返鄉投票所付出之時間和經濟成本,均由公民自行承擔,尤其是偏鄉子弟,在交通不便的情況下,更是難上加難。再以中央選舉委員會歷年投票統計分析發現,愈年輕民眾的投票率愈低,以政治大學多年期研究之「2021年民眾定群追蹤面訪調查資料案」結果顯示,在2,678份成功樣本中,有近7成民眾同意採行不在籍投票,顯示政府如採行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方式,將可提高投票意願、降低民眾的投票成本,亦可提升國家的整體投票率。
三、不在籍投票(absentee voting),國內移轉性投票具高度共識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研究顯示,內政部早於民國85年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討論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民國107年5月25日內政部召開「研議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公聽會」,基於作業之可行性,並兼顧投票秘密以及社會信任度,與會代表多數認為不在籍投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並以全國選舉人為適用對象、採行「移轉投票」方式,較具共識,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較為國人所接受。
四、建置國內移轉投票之制度,一體適用選舉、公投
在民主社會中,透過選舉制度形成公民意識,就是善盡公民社會責任的重要表現,然而部分具有投票權利之公民卻受限於國家限制因素而導致其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此舉恐有違反憲法保障民眾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現行行政院版「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只限縮在全國性公投,中選會一再以「選民信任度不足」為藉口,僅願意先行推動針對公投作移轉投票,而全國性公職人員選舉卻遲遲沒有規劃。移轉投票技術既可以用在公投,為何一樣的方式卻不能相同適用在其他選舉上?行政部門自相矛盾的理由已壓抑公民權之保障。
綜上所述,為深化民主,落實公民權利之保障,建置國內移轉投票之制度,儘速一體適用於各項選舉和投票。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張啓楷民眾黨陳昭姿黃珊珊麥玉珍林國成林憶君民眾黨劉書彬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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