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12110110800000

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請公決案。

議案類別
一般提案
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最新進度
2025-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具公投提案,詢問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此提案因應台灣能源供應韌性問題,特別是再生能源發展未達預期目標,及電力供應穩定性顧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確保電力供應穩定,輔助過渡至能源轉型目標。同時可能幫助達成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台灣能源政策、電力供應穩定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關領域的人員與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具公投提案主文,詢問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能源供應韌性、輔助過渡至能源轉型、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疑慮:核能安全風險、公投結果可能影響能源政策穩定性、是否能有效解決當前能源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公投結果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後續能源政策調整需審慎評估與規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4-18,2025-04-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4-18,2025-04-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16,2025-05-2
黨團協商2025-05-16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我國將完全停止核電機組運轉及發電,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高買低賣致連年虧損,還需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事實上,我國缺乏自產能源,高度仰賴進口,為維繫產業供電、民生用電平穩,基於地理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的風險評估,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2024年底我國再生能源占比僅11.9%,難以達到原定2025年20%之目標。為輔助過渡至能源轉型達成目標,針對第三核能發電廠繼續運轉,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是否有當?敬請全民公決。

說明

一、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
我國於2022年3月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提供至2050年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徑。原定於2025年達成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目標訂為2025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再減少10%;並且達成太陽光電 2025 年累計設置 20GW、離岸風電2025年累計設置5.6GW。然而環境部也坦承2025年溫室氣體減排10%難以達標,同時截至2025年1月我國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累計設置分別僅14.3GW、2.9GW,政府的階段性能源轉型目標已經形同跳票。AI時代產業用電需求遽升,台灣開發低碳、無碳新能源成效不彰,不只難以落實2050淨零排放,更為產業經濟發展帶來困境。
二、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高買低賣致連年虧損
2017年修改之《電業法》,對我國的能源轉型政策影響深遠,政府規劃2025年核能發電設備全部停止運轉、並積極推動發展再生能源產業。導致後續綠能犯罪事件頻傳,經濟部、法務部不得不組成「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台」,自2021年到2024年9月底,檢方已偵辦136案,羈押33人,起訴91人。2025年1月,台電向民間購買綠電每度5.81元,平均售出電價卻只有每度3.38元,高買低賣使業者趨之若鶩,但卻形同用國家的資源在補貼綠能產業。能源轉型政策失當、高比例的火力發電受到國際能源價格高漲影響,自2022年起台灣電力公司連年虧損,即使電價已經四年內五度調漲、同時撥補台電3,000億元,仍然累計虧損達到4,229億元新台幣。
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AI時代有穩定供應的低碳、無碳電力即是國力,目前世界先進半導體生產基地集中在台灣,對於電力供應的需求更是迫切。台積電前董事長劉德音曾公開表示「政府說沒有缺電,我們只能相信」,並且指出台積電目前用電量約是全台的8%,2030年會成長至接近11~12%。考量歐洲多國由於當前減碳績效不佳,且俄烏戰爭後考量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已經重新擁抱核能;日本政府也擬定擴大使用核能,放棄十多年來減少仰賴核能的政策。反觀台灣於全球地理環境與國境情勢的特殊性,極度缺乏自產能源,並高度仰賴進口,且面臨中共對台經濟封鎖等極端情況風險,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四、第三核能發電廠經整體安全評估後繼續運轉,可作為輔助過渡能源
依照現行法規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仍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第三核能發電廠二號機除役在即,來不及依現行法規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繼續運轉。第三核電廠二號機除役後,台灣將完全喪失核能發電此一可穩定供應的低碳、無碳電力來源。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應對氣候變遷,應參考美、日、法、比利時等國,延長所有可延長的核子反應器服役期之前例。我國應修改相關法規,使第三核能發電廠一、二號機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延長服役年限,恢復運轉,作為輔助過渡至能源轉型達成目標。
綜上所述,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作為落實2050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應儘速延長第三核能發電廠機組服役年限,並恢復運轉供電。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張啓楷民眾黨陳昭姿黃珊珊麥玉珍林國成林憶君民眾黨劉書彬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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