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六歲以下、增訂雙親同時領取育兒留職停薪津貼的規定、以及調整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等,以推動雙就業雙照顧政策,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平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軍人雙親在育兒期間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平等;解決軍人育兒期間的經濟壓力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軍人及其家庭,特別是育有幼兒的雙親。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雙就業雙照顧政策,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平等;疑慮:增加財務成本,實施的可行性與經費來源。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實施後需密切關注成效與可能衍生的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徐富癸等19人,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挑戰,積極推動雙就業雙照顧政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以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之平等,鼓勵雙親共同照顧子女,並提供軍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之年齡延長至六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七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配合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子女年齡、請領條件及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八條)
二、增訂志願士兵每月保險基數金額超過志願役下士一級者,依其保險基數金額辦理,以保障其權益。(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六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各再請領三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九個月津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四、修正保險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十年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為起算時點;增訂被保險人有欠繳保險費等情事,承保機構得自該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或退還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中扣抵。(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
五、增訂主管機關、承保機構為辦理軍人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被保險人、受益人或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及逕洽提供機關(構)提供系統連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六、增訂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軍人保險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