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草案修正菸害防制法,新增「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的指定菸品,理由是 112 年修法禁了製造販賣使用卻沒禁持有,難根絕藏在電子煙裡的依托咪酯「喪屍煙彈」。同時增訂沒入規定,並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納入管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查緝時可依「持有違法」對電子煙載具裁罰並沒入,不必先證明吸食行為,主張有助阻斷新興毒品傳播與毒駕。
主要影響對象
電子煙使用者與持有者、相關業者、網路廣告平台、第一線稽查與警察、青少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 15 條第 2 項(任何人不得持有)、第 40 條第 3、4 項(沒入規定),並修正第 30、31 條(將網路廣告平台納入管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禁持有可補足查緝困境、根絕毒煙彈危害;疑慮:有意見關切單純持有入罰的範圍與平台管制的責任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其他菸害防制法「禁持有」版本方向相近,差異在管制對象與罰則細節,建議對照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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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鑒於近年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的新興毒品日益氾濫,吸食者多以添加入電子煙方式吸食,且吸食後常發生意識喪失、嚴重的肌躍症導致身體不自主地劇烈顫抖、抽搐,已有多起吸食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對公共交通與人民生活安全造成危害,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度修法雖明確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但卻未禁止持有,恐難以根絕依托咪酯煙彈之危害,為澈底根絕不法人士利用電子煙載具傳播新興毒品,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依托咪酯(Etomidate)為一種醫療使用的麻醉劑藥物,最早是中國、香港地區流行將依托咪酯加入煙油中,以電子煙方式施用。因為是中樞神經鎮定劑,吸食很快達到酥麻放鬆快感,不同於安非他命是中樞神經興奮劑,依托咪酯效果會讓人無法思考、昏迷、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身體、身體顫抖宛如殭屍,故被稱作「喪屍煙彈」。依托咪酯煙彈不是一般電子煙,而是有人把依托咪酯等毒品成分混進電子煙油,再裝進煙彈裡,利用電子煙裝置加熱後吸食。外觀看起來與一般電子煙產品相似,容易降低使用者戒心,也增加辨識難度,且且依托咪酯半衰期極短,約僅2到3小時,只要拖延時間,檢驗結果就可能由陽轉陰,增加查緝難度。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毒駕案件近年呈現「暴增式惡化」,2026年1月至4月已查獲4,725件毒駕,相較去年同期狂飆近3倍,平均每天發生近40件毒駕事件,也超越2024年全年總數2,619件,已達2025年全年8,659件毒駕事件的5成。而根據交通部統計,毒駕交通事故30日死亡,2025年1月至2月有8件,2026年1月至2月則攀升至47件,為去年同期的5.9倍,暴增幅度驚人。
綜上所述,為加強查緝新興毒品,現行菸害防制法雖已在112年度將「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納入規範,禁止任何人使用、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產品,然而,持有電子煙載具是使用煙彈的必要行為,但前次修法並未禁止「持有」,必須證明持有者有「使用煙彈抽菸」的行為才能裁罰,在查緝上造成相當多困擾。有鑑於新興毒品藉由電子煙外觀包裝降低使用者戒心、增加辨識難度,且已造成公共交通與民眾安全上危害,爰擬修法禁止持有電子煙載具(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對持有者裁處行政罰鍰、沒入其持有的電子煙載具,並針對網路廣告平台傳播或刊載電子煙商品行為加以管制。具體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第十五條第二項,新增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二、配合前項修正,修正第四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罰則,增訂沒入之規定。
三、修正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將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納入本法管制對象。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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