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9920000

「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草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罰則,把「持有」類菸品(電子煙)及未審查指定菸品(加熱菸)納入處罰,理由是現行只罰製造、販賣、使用,漏未罰持有。重點包括巨額罰鍰罰囤貨中盤、罰「意圖販賣而持有」、罰分裝代運的物流,並賦予第一線當場沒入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警察與稽查人員查獲電子煙具或煙彈時,可依「持有即違法」當場扣押沒入,主張有助阻斷藏在電子煙中的新興毒品(如依托咪酯)流通與毒駕。
主要影響對象
電子煙與加熱菸使用者、持有者、相關業者與物流人員、第一線稽查與警察、青少年與校園。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 15 條(增列持有禁止)、第 26 條(意圖販賣輸入而持有、商業規模重罰)、第 32 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37 條(分裝媒介代持)、第 40 條(個人持有罰則與絕對沒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補足查緝法源、能阻斷毒煙彈與青少年依賴;疑慮:有意見關切單純持有入罰的範圍、罰鍰幅度與沒入規定的比例與正當程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個菸害防制法「禁持有」版本,差異在罰鍰幅度與沒入設計,建議並列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羅廷瑋、林倩綺、羅智強、林沛祥、洪孟楷等20人,有鑑於類菸品載具已成為新興毒品(如俗稱喪屍煙彈之依托咪酯)主要吸食工具,導致近四年來毒駕車禍發生數急速增加二百倍,為補強現行法律漏洞,對類菸品(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只管制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使用,卻漏未對「單純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等行為訂定行政罰則與沒入依據』,導致第一線執法人員於路檢攔查或查獲地下中盤倉庫時,常因缺乏「持有即違法並得當場沒入」的執法依據之缺失,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備查緝法源、有效防堵電子煙流竄及青少年載具依賴,落實國民與校園健康防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以維護國民健康與青少年身心發展。然近年來,國際與國內犯罪集團常利用新興毒品(如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俗稱喪屍煙彈)偽裝成電子煙油之型態,並透過電子煙之組合組件與加熱載具進行非法吸食與傳播,更因此頻頻引發毒駕致人死傷之重大交通事故,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造成極大之實質威脅。
經檢視本法現行規範,實務查緝上面臨以下制度性法律漏洞:
一、末端攔查缺乏扣押權限:第一線警察機關在道路臨檢或場所攔查疑似毒駕行為人時,縱使其車內或身上持有大量電子煙具與煙彈,只要行為人未當場吸食(使用),且該新興毒品成分在第一時間難以透過快速試劑確認(需送實驗室化驗,具時間差),執法人員於本法上即無「持有違法」之依據可當場對該煙具實施行政扣押與沒入,導致違法載具仍繼續流通,無法即時截斷毒駕媒介。
二、源頭與中盤囤貨無法重罰:當警方查獲地下分裝基地或大型走私發貨倉庫時,不法份子常以「僅係單純代管持有、尚未進入販賣展示階段」置辯,現行法缺乏「意圖販賣、輸入而持有」之處罰,使中盤大商得以下台規避數百萬至數千萬元之行政重罰。
三、物流小蜜蜂成為管制斷點:犯罪集團常利用外送平台、白牌車或未成年同儕間以「幫忙帶貨、跑腿轉交、代為保管」等運輸手段供應電子煙及毒煙彈,現行法對此類「分裝、媒介、代持」之運輸與媒介行為缺乏處罰依據。
爰此,本草案特聚焦於「補正持有漏洞、全面阻斷擴散」,針對本法第七章罰則部分條文提出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持有為核心行為:於第一項禁止製造、輸入等核心行為中增列「持有」,並於第二項明定任何人皆不得「持有」類菸品與未審查之指定菸品及元件。(修正第十五條)
二、源頭阻斷大宗囤貨:增列製造或輸入業者「意圖販賣、輸入而持有類菸品、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或「持有數量達一定商業規模以上」者,擬制依其製造、輸入之處罰規定,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巨額罰鍰,以防堵不法集團設立發貨倉庫與地下基地之法律斷點。(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打擊小盤零售囤積:於販賣、展示違法類菸品或指定菸品之罰則中,增列處罰「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行為樣態,針對在網路群組、夜店或實體店面非法囤積準備零售之賣家,不以查獲交易事實為限,一律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四、瓦解物流與媒介車手:針對協助運輸、傳播之行為,於供應類菸品之處罰,以及營業場所負責人違反本法規定之範疇中,全面增列處罰明知為違法類菸品或其必要組合組件,而進行「分裝、媒介運送或代為持有」之行為,藉以切斷犯罪集團利用「小蜜蜂」或車手運送毒煙彈之擴散鏈。(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五、賦予第一線即時沒入權:增列個人「持有」類菸品或指定菸品之行政罰(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並增訂絕對沒入條款,明定違反規定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或其載具者,「其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一律沒入之」。賦予交通警察與臨檢員警明文之行政強制處分權,當場沒入銷毀違法煙具,達到即時預防、阻斷毒駕上路之成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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