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七條,調高三等書記官、法警長及法警的職務列等,並將各職等書記官員額合併編列、明定中高階員額比例上限以增加核派彈性。另增設法警兼任小隊長規定,並明定法警的司法警察身分及職權依據。理由是該院案件矚目且專業、業務日益繁重。
能幫助到什麼
可幫助懲戒法院的書記官與法警改善列等與升遷彈性,並讓法警執勤的法律身分與職權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懲戒法院的三等書記官、法警長及法警、司法人事與預算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explain為空。依why:修正第六、七條,調高三等書記官、法警長及法警職務列等,將各職等書記官員額合併編列並明定中高階員額比例上限,增設法警兼任小隊長,明定法警司法警察身分與職權,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員額合併編列增加核派彈性、調整列等反映實際責任並暢通升遷;疑慮:人事費用增加、員額比例上限與彈性運用的合理性、法警職權擴張範圍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其他法院組織法修正同步提出,員額「合併編列」是本案與其他版本的差異點,值得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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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鑑於近年司法審務環境與訴訟制度急遽變遷,懲戒法院所審理之公務員及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深具社會矚目性與高度專業性,其審判輔助業務亦隨著司法電子化發展而日益繁重。書記官作為支援審判工作之核心人力,除辦理紀錄、文書等傳統業務外,尚須協助訴訟程序管理、電子卷證作業、大量資料整合及專業訴訟輔導等具高度專業之事項,其工作性質與責任程度皆已顯著提高。然現行基層三等書記官之職務列等上限仍停留在委任第五職等,硬性分列員額之模式亦導致核派缺乏彈性,不僅無法合理反映其實際業務負荷,更嚴重阻礙基層人員之職涯陞遷。又法警作為確保法院安全、執行法庭秩序維護之第一線人力,肩負戒護及維護在院人員人身安全等重任,其勤務具備高度危險性與專業性。惟現行法警長及法警之職務列等,實不足以反映其工作負荷與實際責任,且缺乏彈性組織,難以滿足現代勤務指揮與管理之多元需求。其法定職權及身分定位亦未明確,未能與實際執行之司法警察職務相符。為積極回應司法基層之實際需求,暢通內部陞遷管道,鼓勵優秀人才久任,並健全懲戒法院之人力結構與安全防護量能,爰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高三等書記官、法警長及法警同仁之職務列等,並將各職等書記官員額合併編列、明定中高階員額比例上限,同時增設法警兼任小隊長之彈性組織規定,並明定法警之司法警察身分及職權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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