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菸害防制法》只禁止使用、製造、輸入、販賣電子煙等類菸品,但沒有明文處罰「持有」。本案要在第十五條第二項的「使用」之後增列「或持有」,把單純持有非法類菸品及未審查通過的指定菸品也納入管制與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第一線稽查、攔查人員在查獲電子煙載具時有當場裁罰、扣押的法源,補足查緝空窗,並回應外界對新興毒品(如依托咪酯煙彈)流入校園與毒駕問題的關切。
主要影響對象
電子煙使用者與持有者、第一線稽查與警察人員,以及校園青少年族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第二項,在原「使用」規定後增列「或持有」非法類菸品及指定菸品之處罰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現行只罰使用、不罰持有的漏洞,讓警方查緝與沒入有依據,及早阻斷新興毒品載具流通;疑慮:單純持有即罰恐擴大處罰範圍,須留意認定標準與對非故意持有者的權益保障。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是多件菸防法修正案之一,僅針對「持有」一個要件,審議時可對照其他較全面的版本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