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莊瑞雄、沈發惠、張雅琳等17人提案修正民法部分條文,主要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修正遺產酌給制度、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可加入應繼分的規定。理由是家庭結構改變、手足關係疏離,且多國無兄弟姊妹特留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遺產分配更貼近被繼承人意願,保障生存配偶權益,並讓對被繼承人有特別照護或貢獻的繼承人獲得相應分額。
主要影響對象
被繼承人、生存配偶、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提供照護或財產貢獻的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1149條(酌給遺產請求權人、額度方法時效)、第1165條(遺囑禁止分割期間改為五年)、增訂第1173條之1(特別貢獻加入應繼分)與第1173條之2(適用期限)、刪除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順應現代家庭型態、避免個案不公,並參酌日韓德瑞立法例(韓國憲法法院2024年宣告相關規定違憲);疑慮:刪除手足特留分改變既有繼承權益,特別貢獻認定主觀、易生爭議與訴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牽動繼承權益分配,建議關注家事法與民間團體對特別貢獻認定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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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12,2026-06-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沈發惠、張雅琳等17人,鑑於現代社會家庭結構改變,兄弟姊妹間關係漸趨疏離,且多無實際扶養事實。我國已步入超高齡社會,現行法規定生存配偶須與兄弟姊妹共同分配遺產,多不符被繼承人之期待;又參考國際立法例,多數國家並無「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範,且韓國憲法法院亦於2024年宣告該國相關規定違憲失效,故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為順應現代家庭生活型態並避免導致個案不公之情形,爰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並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另參考日本、韓國、德國及瑞士民法有關繼承人貢獻分額之規定,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之請求權人;增訂酌給遺產之額度、方法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二、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五年。(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三、增訂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一)
四、增訂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歸扣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一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二)
五、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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