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6480000

「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6-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採「內外銷分流」原則:專供出口、符合輸入國法規的菸品,可專案申報免做健康風險評估、並排除特定添加物禁令;同時新增對類菸品及未通過審查指定菸品的沒入銷毀規定。提案理由是兼顧公共健康與本國製菸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並加速處理違法菸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國內菸品製造與外銷業者可降低供出口產品的法規負擔;主管機關對違法類菸品也多了直接沒入銷毀的處理工具。
主要影響對象
菸品製造與進出口業者、菸害防制主管機關,以及關注公共衛生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7條(出口菸品專案申報免健康風險評估)、第10條(出口菸品排除添加物禁令)、第26、32、37、40條(增訂類菸品與未通過審查指定菸品之沒入銷毀)、第47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外銷菸品雙重法規負擔、提升產業競爭力與就業,並加速查緝違法類菸品;疑慮:放寬健康風險評估與添加物規範恐削弱菸害防制力度,外銷與內銷分流的把關與防止流入國內機制是否周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產業競爭力與公共衛生的權衡,建議對照衛福部與公衛團體的正反意見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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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邱鎮軍等31人,鑒於菸害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國民健康,但相關措施間接影響我國菸品製造業之國際競爭力,故基於「內外銷分流」原則及遵守輸入國法規,明確區分國內銷售與出口菸品之規範,兼顧我國公共健康與製造業發展;另考量陸續查獲違規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等,現行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之作法,所耗時間與行政成本較高,為有效杜絕上開違法物品之使用及流通、快速處理相關違法物品,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本法第七條指定菸品製造或輸入前均需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未區分內外銷菸品,對供出口之菸品造成雙重負擔,造成我國菸品製造業不必要的法規負擔,削弱國際競爭力;再者,目前僅美國與我國明定菸品須經嚴格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始可上市,製菸大國如日本、韓國則無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爰修正第七條,凡符合輸入國規定者,則可以專案申報,免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既未違反輸入國菸害防治政策,並可提升我國製菸產業就業機會,促進國際競爭力。(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基於「內外銷分流」及遵守輸入國法規等原則,依「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the 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WHO FCTC)禁止菸草製品非法貿易之要求,消除菸草製品非法貿易,以符該公約之規範。全面禁止菸品使用特定添加物之規定,直接限縮業者開發外銷國際市場的能力,過度限制出口產品規範,亦有違比例原則。故專供出口不在國內銷售之菸品,若符合輸入國法規者,應排除納入禁止使用添加物之範圍。爰修正第十條,以兼顧公共健康與產業發展。(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就製造、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增訂沒入銷毀其物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四、就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增訂沒入銷毀其物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五、增訂就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其物品沒入銷毀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六、增訂使用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其物品沒入銷毀之。(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七、本次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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