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思瑤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民法部分條文。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四號(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違憲),擬調整離婚事由、刪除實務少用的離婚款項,並一併檢討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離婚法制符合憲法判決與CEDAW意旨,刪除贍養費須為「無過失一方」的限制,並補強贍養費請求的配套措施,回應社會變遷。
主要影響對象
面臨離婚的夫妻、子女,以及處理家事案件的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調整第999條之1、第1053、1054條文字;修正第1052條離婚事由,刪除實務少用的第四、七、八、九款並刪除第二項但書;修正第1057條贍養費規定,刪除無過失限制並增訂得減免條款;新增第1057條之1至之5贍養費配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判決、消除對婦女歧視、使離婚規範與時俱進;疑慮:離婚要件放寬與贍養費制度變動對家庭與當事人權益的實際影響需審慎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的配套修法,建議與同批提出的親屬編施行法增訂案(202110212250000)併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為因應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離婚事由以因應社會變遷,併同檢討現行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調整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文字。
二、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得提離婚訴訟之情形,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之實務上甚少適用之規定,調整因犯罪構成離婚之門檻,並刪除現行第二項但書規定。
三、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請求贍養費之規定,刪除現行規定須為無過失一方之限制,以符《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意旨,並增訂第二項得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規定。
四、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明定贍養費請求權相關之配套措施。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