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1270000

「運動防護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新訂《運動防護師法草案》,將現行依《國民體育法》以行政命令規範的運動防護人員制度,提升為具法律位階的專業制度,明定資格、業務範圍、執業管理、倫理懲戒、公會組織及罰則。提案理由為現行命令規範法律位階不足、制度不完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防護專業將有完整法制,明確界定業務範圍與責任歸屬,對從事體育運動者的安全保障及運動防護人員的執業地位可能有所助益。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防護人員、運動員與運動參與者、醫事相關專業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制定新法共三十九條,規範立法目的與定義、資格取得與名稱保護、業務範圍與執業管理、專業倫理與懲戒、公會組織、罰則及舊制人員銜接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具法律位階的專業制度、明確權責、保障運動安全;疑慮:與醫事專業業務界線的釐清、舊制人員銜接、考試與執業門檻的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設證照專法可關注業務範圍界線與既有人員的過渡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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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運動防護人員制度係依《國民體育法》授權,以命令規範資格檢定及相關管理事項,法律位階不足,且未能完整建立資格、執業、責任及懲戒體系,為保障從事體育運動者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並促進運動防護專業制度健全發展,爰擬具「運動防護師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我國運動防護人員制度,係依《國民體育法》第十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並據以訂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規範運動防護員之資格檢定、證書核發及業務範圍。惟運動防護人員實際執行之業務,涉及運動傷害預防、健康管理、傷害辨識與評估、送醫前緊急處置及運動復歸與回場管理等事項,與從事體育運動者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密切相關,現行僅以命令規範,法律位階及制度完整性均有不足,尚難充分回應實務需求。為建立具法律位階之運動防護專業制度,明確界定其資格、業務範圍、執業管理及法律責任,並兼顧專業發展、運動安全及跨專業協作,爰擬具本草案。
一、現行運動防護人員制度係以行政命令規範,法律位階不足,未能完整建立專業人員之資格、執業、倫理、懲戒、公會及罰則等制度,尚難充分回應實務需求。
二、運動防護人員於運動現場執行之業務,涉及運動傷害預防、健康管理、傷害辨識與評估、送醫前緊急處置及運動復歸與回場管理等事項,與運動參與者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密切相關,有必要以法律明定其權責。
三、現行運動防護人員之業務範圍與醫療及醫事專業之界線未臻明確,於運動現場之處置權限、轉介義務及責任歸屬,易生適用疑義,亟須透過專法予以明確規範。
四、參酌我國現行相關專業人員法制,已建立資格取得、名稱保護、執業登記、繼續教育、業務範圍、轉介義務、保密義務、專業倫理、公會組織及懲戒處分等完整制度,足資作為本法建構之重要立法例。
五、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應以考試定其資格,爰明定運動防護師以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始得充任,並建立外國資格認定、執業執照、繼續教育及事務所制度。
六、本草案之要點如下:
(一)明定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明定運動防護師之資格取得、應考資格、外國資格認定、證書核發及名稱保護。(草案第四條至第九條)
(三)明定運動防護師之業務範圍、禁止事項、轉介義務、執業方式、執業登記、執業執照、繼續教育、紀錄及保密義務。(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九條)
(四)明定專業倫理、懲戒事由、懲戒委員會、懲戒種類及救濟。(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
(五)規範運動防護師公會之組織及運作。(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六)明定罰則及相關法律效果。(草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
(七)訂定外國人、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舊制運動防護員資格銜接及施行相關事項。(草案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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