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第四條。主張役男服役期間視為個人職涯、由國家負擔提繳退休金,並使其提繳標準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的雇主提繳及勞工自願提繳範圍採「動態參照」一致,以避免文字僵化造成役男權益受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保障役男服役期間的退休金權益,並讓提繳標準隨勞退規定連動,減少因條文僵化而生的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服義務役的役男,以及負責提繳與退休金制度的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該條例第四條,將役男服役期間退休金提繳標準改為動態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役男退休金權益、與勞退標準一致、避免條文僵化;疑慮:國家提繳的財政成本、動態參照的具體運作與適用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提繳標準連動條款影響長期財務,可留意參照範圍與國庫負擔的試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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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為保障服兵役義務之男子(以下簡稱役男)權益,將服役期間視為個人職涯,並由國家為其負擔提繳退休金,為國家應負擔之責任。又役男於義務役服役期間之退休金提繳標準應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雇主提繳標準與勞工自願提繳範圍具備一致性,應採動態參照之方式,避免文字僵化致生役男權益受損,爰擬具「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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