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嚴善終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制定《尊嚴善終法草案》,在嚴格要件與多重審查機制下,提供罹患不可治癒疾病且長期承受難以緩解身心痛苦者,於特定臨床條件下選擇尊嚴善終的例外性制度。草案共五十六條,含適用對象、分階段申請與冷卻期、審查與監督分立、醫師不施行權與轉介、安全港條款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為符合嚴格要件的末期或重大痛苦病人,建立一套有事前審查與事後監督的自主選擇制度,補充現行安寧緩和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外的選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末期或長期重大痛苦的病人及其家屬、醫事人員,以及衛生主管與審查監督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訂《尊嚴善終法草案》共五十六條,含立法目的與定義、審查與監督委員會、服務機構與專業人員、適用主體與臨床要件、分階段申請與冷卻期、醫師不施行與轉介、執行與事後監督、代理人、預立決定、救濟與罰則、責任免除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超高齡社會末期病人對尊嚴與自主善終的需求,參酌荷蘭等國以嚴格要件與多層審查兼顧人權與監督;疑慮:生命權與倫理底線、可能的滑坡與被濫用風險、醫療人員角色與社會共識是否成熟。
政治雷達小叮嚀
重大爭議性新法宜對照現行安寧緩和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看本案多了哪些要件與審查層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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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現行法制對於生命終結之自主決定尚未建立完整規範,為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民於特定臨床條件下選擇尊嚴善終之自主權,並建構嚴謹之事前審查與事後監督機制,爰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依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截至2025年12月底,我國65歲以上人口已達467萬3,155人,占總人口20.06%,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國人平均壽命為80.77歲(男性77.42歲、女性84.30歲),惟健康平均餘命約72至73歲,不健康餘命仍約7.8年,顯示相當比例國民於生命末期須長期承受疾病、失能或重大痛苦並依賴他人照顧。在此人口與醫療結構轉變下,如何兼顧醫療專業、社會倫理與個人自主,已成為法制無可迴避之課題。
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雖已建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及預立醫療決定制度,賦予人民一定程度之醫療自主權,然其本質仍屬自願消極尊嚴善終(Voluntary Passive Euthanasia)。對於罹患不可治癒疾病且長期承受難以緩解身心痛苦之意願人而言,尚不足以回應其對於有尊嚴終結生命之需求。實務上,截至2025年底,預立安寧意願註記約109.7萬人,預立醫療決定註記約9.3萬人,占成年人口比率仍低,顯示制度運用有限,現行法制尚有不足。
國際法制發展顯示,荷蘭、比利時、加拿大、澳洲各州及紐西蘭等國,已建立醫療協助死亡(Medical Assistance in Dying)或自願積極尊嚴善終制度,並透過嚴格之實體與程序要件及多層次審查機制,兼顧自主權、醫療倫理與社會監督。例如荷蘭《Euthanasia Code 2022》仍為主要審查指引,加拿大制度(MAiD)持續調整適用範圍,澳洲各州亦已全面實施自願協助死亡制度。參酌荷蘭等國精神,採取較我國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更嚴謹之事前把關,以因應我國社會條件。
本草案以「尊嚴善終」為核心,於嚴格要件下提供例外性制度選擇,並建立完整防護機制,包括:明確限制適用對象與臨床條件,透過多專業評估進行把關;設計分階段申請程序與冷卻期制度,確保意思表示之持續性與審慎性;建立審查與監督分立機制,強化事前與事後控制;並規範醫師不施行權與轉介義務、執行程序及紀錄保存制度,並設置安全港條款與死亡視為自然死亡之規定,以避免衍生法律爭議。
綜上所述,本草案係於嚴格要件與多重審查機制下,提供極端情境之例外制度,回應現代社會對生命尊嚴與自主權之重視,並建立兼顧人權保障、醫療專業與社會責任之制度性規範。其立法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重要名詞之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審查委員會與監督委員會之設立及其職掌。(草案第四條至第七條)
三、尊嚴善終服務機構之設立要件、業務範圍及專業人員之資格與管理制度。(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四、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之禁止行為及中立資訊提供原則。(草案第十一條)
五、尊嚴善終之主體要件及申請許可之實體條件。(草案第十二條)
六、負責醫師之評估義務、多專業審查機制及書面評估程序。(草案第十三條)
七、尊嚴善終請求、申請及契約締結之法定程序。(草案第十四條)
八、尊嚴善終許可之申請方式、應記載事項及見證制度。(草案第十五條)
九、醫師之不施行權、通報及轉介機制。(草案第十六條)
十、通知義務及告知義務之內容與程序。(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十一、尊嚴善終許可之記載事項、審議期限及相關文件之登載、保存與保密義務。(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十二、尊嚴善終服務契約之內容、服務費用規範及專業人員拒絕執行之因應機制。(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十三、意願人變更或終止契約之權利及執行前最終確認機制。(草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十四、執行前冷卻期間、藥物準備期間及執行程序之規範。(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十五、執行後報告義務及事後監督機制。(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六、尊嚴善終代理人之指定、代理範圍及解任事由。(草案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十七、意願人意思能力之變動及其法律效果。(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八、預立尊嚴善終決定之要件、程序及其法律效果。(草案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九、程序中意思能力恢復之處理及預立決定效力之調整。(草案第三十七條)
二十、異議及救濟程序之設計。(草案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
二十一、違反本法各項義務之處罰規定。(草案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二條)
二十二、依法執行之責任免除、保險法律效果及施行相關事項。(草案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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