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2018年起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升格為公務體系)的爭議,提案主張新增條文讓改制前的農田水利會得恢復設置或重新改選,並請求政府發還資產與撥給人力,回復其人民團體的運作方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回應部分基層對改制的不滿,讓農田水利會回到自治運作,並處理資產與人力的歸屬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農田水利會原會員、農民、相關員工及主管機關(農業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六(恢復設置、重新改選、發還資產與撥給人力等),並參照選罷法與人民團體法修正選舉人及被選舉人資格,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農田水利會原為人民自主團體,改制爭議大、基層多有怨言,應檢討回復自治;疑慮:改制已獲憲法法庭判決合憲並運作數年,回復原制涉及資產與人力重整,恐造成制度反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涉及已定讞的改制爭議,可對照憲法法庭判決與不同意見書一起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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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涂權吉、蘇清泉、廖偉翔等27人,有鑑於農田水利會原即為人民自行發起,共同募集人力、籌措資產,自治運作之組織。後雖因組織規模及運作之公共性,由主管機關制訂組織通則等管理辦法,加強輔導監督而為公法人,但仍不失其人民團體性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起,諸般以轉型改制為名之修法,爭議頗多,甚至引發釋憲爭議。後雖經憲法法庭判決合憲,但仍有不同意見書,且改制數年來,迭生怨言,難認有達彼時執政者力主將農田水利會之人員財產全數收歸國有管理之目的。宜應檢討違失,改弦易轍,依現時需求再行改制,爰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農田水利會本為人民團體,人力財產均為民間發起募集,數年前諸般以轉型改制為名之修法,爭議頗多,甚至引發釋憲爭議。後雖經憲法法庭判決合憲,但仍有不同意見書,且改制數年來,基層迭有怨言,難認有達彼時執政者力主將農田水利會之人員財產全數收歸國有運用管理之目的。宜應檢討違失,改弦易轍,依現時需求再行改制。
二、新增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六,賦予改制前既存之農田水利會恢復設置或重新改選,再請求政府發還資產與撥給人力等,以利重新以人民團體運作之權能。
三、農田水利會為人民自主自治之團體,即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人民團體法之規定,酌予修正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之資格。
提案人
連署人(2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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