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徐欣瑩、林沛祥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一,目的在補強氣候調適與韌性治理的組織法源。主要在環境部職掌中增列氣候數據與風險資訊整合、明確跨機關協調整合職責,並增訂環境部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之法源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環境部在氣候韌性治理的協調統合與資訊治理職權,並為設立相關行政法人提供法源,使氣候治理權責更清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環境部及相關部會、未來設立的氣候調適行政法人,以及氣候政策的執行對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於環境資訊職掌增列氣候數據圖資與風險資訊之整合共享、納入「韌性治理」並明定環境部跨機關協調整合主責,並增訂行政法人監督職掌。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環境部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之法源,其設立與監督另以法律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弭氣候治理權責模糊、完備行政法人監督法源;疑慮:與其他部會職權重疊、新設行政法人的成本與監督課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是國家氣候變遷調適韌性中心設置條例的配套法源,兩案宜並列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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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林沛祥等16人,鑒於氣候變遷引發之災害已危及國土安全,現行法對於「調適」與「韌性治理」之跨機關整合職責、氣候風險資料治理,以及設立行政法人以因應長期科學研究之法源基礎尚欠明確,為強化氣候治理效能與組織運作彈性,爰擬具「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次修正旨在明確化組織職掌並補強制度缺口,於既有環境治理架構下,賦予環境部更完備之協調、整合與監督能量,以因應氣候韌性治理之實務需求,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強化科學決策基礎:於環境資訊職掌中,增列氣候變遷相關數據、圖資及風險資訊之整合與共享機制,以完備氣候調適與韌性政策之資訊治理架構。
二、明確跨機關協調整合職權:於現行氣候變遷調適職掌中納入「韌性治理」概念,並明定環境部擔任跨機關協調整合之主責地位,以消弭權責模糊,落實整體治理策略。
三、完備研究職掌與行政法人監督法源:於所屬機構研究範疇中,增訂氣候調適與韌性治理之專業研發職掌;並同步增修環境部對於相關行政法人之監督權限,以完備監督法制。
四、增訂行政法人設立之法源依據: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環境部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之法源基礎,並恪遵法律保留原則,規定其設立與監督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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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環境部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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