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6520000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針對醫院勞工罷工權,鬆綁須事前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限制,改採「最低服務維持」模式。理由是現行條款須勞資合意、實務難達成,致醫療勞工罷工權幾近無法行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醫療機構勞工取得實質可行的爭議權工具,促進勞資協商對等。
主要影響對象
醫院受僱的醫療勞工與工會、醫療機構雇主,以及就醫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將醫院改為比照「最低服務維持」模式,於維持基本醫療不中斷前提下允許工會宣告罷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動基本權、符合兩公約精神、比照電信業最低服務維持模式;疑慮:醫療公共利益、病人安全與服務不中斷的保障需周延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在勞工爭議權與病人安全間取捨,可關注「最低服務」具體標準的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對醫院勞工罷工權設有限制,實務上須事前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致爭議權之行使形同受制於資方,難以發揮工會集體協商功能,且與憲法保障之勞動基本權及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未盡相符,爰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醫院屬須事前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始得罷工之事業,惟該條款之成立須經勞資雙方合意,實務上難以達成,致醫療勞工之罷工權幾近無法行使,已構成對集體爭議權之過度限制。
二、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人民享有組織工會及罷工之權利,惟國家得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現行制度要求勞資雙方事前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作為罷工要件,可能對醫院勞工之罷工權形成過度限制,與兩公約精神尚有改善空間。
三、參考同條現行第五項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範,於維持基本服務不中斷之前提下,仍允許工會宣告罷工,顯示立法上已採取「最低服務維持」模式以兼顧公共利益與勞工權利。本次修正比照該制度,將醫院納入相同規範架構,使醫療機構在維持急重症與基本醫療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賦予醫療勞工實質可行之爭議權工具,以促進勞資協商對等與制度改善,並兼顧人民生命安全與醫療體系穩定。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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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勞資爭議處理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函,為有關張凱翔君為建議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