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邱鎮軍等16人提出,因應112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現行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部分違憲),修正民法部分條文,放寬離婚事由、強化夫妻財產揭露,並建立贍養費制度的要件、調整、消滅與時效體系。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落實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回應大法官限期修法要求,同時透過配套保障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與公平補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面臨裁判離婚的夫妻(含有責配偶)、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二條(財產揭露)、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離婚事由)、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並增訂之一至之五(贍養費),及第一千一百十五、一千一百十六、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一千一百十八條(扶養順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字第四號修法、保障婚姻自由並兼顧弱勢配偶及子女保護;疑慮:放寬有責配偶離婚是否對無責一方不利、贍養費與財產揭露的舉證與執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源於憲法法庭判決限期修法,可與林倩綺版本並列觀察併案審查走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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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委員會審查2026-04-23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有鑑於112年3月24日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意旨,就現行民法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之權利,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部分,有增修相關規範之必要,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依憲法法庭於112年3月24日作成之112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意旨,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原則上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二年內,依該判決意旨修正,放寬離婚事由,以因應社會變遷,同時亦應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在裁判離婚程序中,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方符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贍養費規定之增修,修正結婚無效及結婚經撤銷時之準用條文。(修正條文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二、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增訂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三、有關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衡量國人情感及實務上經驗,保留現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有責主義之部分規定,刪除近年來離婚訴訟實務上已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俾臻明確;另參酌外國立法例之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同條第二項規定裁判離婚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四、贍養費請求權部分:
(一)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二)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及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三)增訂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情形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二)
(四)增訂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之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
(五)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六)增訂夫妻離婚,雙方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
五、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以維衡平,並酌修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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