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3770000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林倩綺等19人提出,修正民法部分條文,調整裁判離婚事由(朝破綻主義、增訂分居達三年得訴請離婚),並改革離婚後贍養費制度(刪除以無過失為要件,改以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或就業能力減損等為請求條件)。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離婚制度回歸婚姻是否難以維持的實質判斷,並建立兼具扶養延伸與家庭分工補償功能的贍養費制度,保障經濟弱勢一方。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面臨離婚或請求贍養費的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離婚事由、增訂分居三年)、第一千零五十三、一千零五十四、一千零五十七條,並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至之五(贍養費協議、酌定、減免、消滅、時效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婚姻平等與破綻主義精神、填補離婚後經濟落差、補償家庭分工;疑慮:放寬離婚是否不利於不願離婚一方、贍養費刪除無過失要件後的範圍與舉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民法離婚與贍養費條文多達十餘條,可對照下一案邱鎮軍版本看修法路線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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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委員會審查2026-04-2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鑒於現行民法有關裁判離婚事由及離婚後贍養費制度之規範,未能充分回應近年社會觀念變遷及婚姻關係解消後之經濟衡平需求,且贍養費制度仍以無過失為要件,與現代婚姻關係平等與破綻主義精神未盡相符。為使離婚制度回歸婚姻是否已難以維持之實質判斷核心,並建立兼具扶養延伸與家庭分工補償功能之贍養費制度,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就結婚無效及結婚經撤銷時之準用範圍,原僅援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鑑於本次修正除調整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內容外,並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爰配合修正準用範圍。
二、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明確將「請求離婚」修正為「提起離婚之訴」,以符形成權性質,並刪除部分實務適用已少見且性質屬無責離婚之列舉事由,使離婚制度回歸婚姻是否已達難以維持之實質判斷。另增訂夫妻不同居達三年且處於持續狀態者,得提起離婚之訴,以反映婚姻關係已實質破裂之現實需要。並刪除現行第二項但書有關責任輕重之限制,改由法院於具體個案中衡酌離婚是否對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賦予適度裁量空間,以兼顧制度彈性與衡平。
三、配合前開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酌修文字,使法條用語與形成權性質一致,並因應款次調整修正引用條文。
四、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刪除贍養費以無過失為要件之限制,改以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或離婚時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為請求要件,使贍養費制度回歸填補婚姻關係消滅後之經濟落差及補償婚姻期間家庭分工所生之機會成本之本旨。並新增第二項,明定於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身生活或履行其對直系血親扶養義務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義務,以維持雙方經濟負擔之合理平衡。
五、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分別規範贍養費之協議原則、酌定因素、減輕或免除事由、權利消滅情形、行使期間及純屬當事人合意之給付約定之法律效果,使離婚贍養制度自要件、數額、調整、消滅及時效等面向建構完整體系。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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