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高中輔導處(室)主任只能由專任輔導教師擔任,比《國民教育法》《學生輔導法》多了一層限制。本案要刪除這項加碼限制,讓輔導主任資格回歸《學生輔導法》辦理,使各級學校法規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讓高中輔導主任的任用資格與其他法規一致,避免疊床架屋,校方在指派輔導主任時可有較大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高中職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與接受輔導的學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條,刪除輔導主任須由專任輔導教師出任的限制,使資格回歸《學生輔導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整合輔導法規、消除高中特有的額外限制、使制度一致;疑慮:擔心放寬專任輔導教師的資格門檻後,輔導主任專業性可能下降。
政治雷達小叮嚀
資格門檻的放寬與專業保障常是一體兩面,可一併關注後續主管機關如何訂定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23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為求學生輔導事務法規範之整合,免使疊床架屋,並使相關規範更具一致性,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對於學校輔導處(室)主任資格,《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學生輔導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為「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然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之規僅限由專任輔導教師出任,形成另加之限制。為求法規之一致性,爰提出修正使輔導主任之資格限制回歸《學生輔導法》辦理。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高級中等教育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