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高中輔導處(室)主任只能由專任輔導教師擔任,比《國民教育法》《學生輔導法》多了一層限制。本案要刪除這項加碼限制,讓輔導主任資格回歸《學生輔導法》辦理,使各級學校法規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讓高中輔導主任的任用資格與其他法規一致,避免疊床架屋,校方在指派輔導主任時可有較大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高中職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與接受輔導的學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條,刪除輔導主任須由專任輔導教師出任的限制,使資格回歸《學生輔導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整合輔導法規、消除高中特有的額外限制、使制度一致;疑慮:擔心放寬專任輔導教師的資格門檻後,輔導主任專業性可能下降。
政治雷達小叮嚀
資格門檻的放寬與專業保障常是一體兩面,可一併關注後續主管機關如何訂定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