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主要是為了解決現行條文中未明定「護理師」職務,導致護理人員任用及職務列等區分上欠缺明確法制依據的問題。草案希望通過明定「護理師或護士」之設置,並依其資格分別列師(三)級及士(生)級,以確保制度明確及運作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中央警察大學的護理人員,解決他們在任用及職務列等上的問題,使其符合護理人員依資格分級任用原則。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八條條文,新增「護理師」職務,並明定「護理師或護士」之設置,依其資格分別列師(三)級及士(生)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護理人員任用有明確的法制依據,符合專業分級及資格相當原則;疑慮:可能會對現行護理人員的職務列等產生影響,需要進一步評估其對整體制度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需要關注其對現行護理人員任用制度的影響,以及不同護理人員群體的反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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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僅列「護士」職務,未明定「護理師」,以致於護理人員任用及職務列等區分上欠缺明確法制依據。為符合護理人員依資格分級任用原則,並明確區分護理師與護士之職務列等,爰擬具「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護理人員之專業資格已依教育訓練及證照取得區分為不同層級,並於實務上分別對應不同之職務責任及任用待遇。然現行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將具護理師資格者明文納入,與現行醫事人員專業分級及實際任用情形未盡一致。
二、現行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明定「護理師」,致具護理師資格者於任用及職務列等上欠缺明確區分依據,與專業分級及資格相當原則未盡一致。
三、為完備護理人員任用之法制依據,並與現行醫事人員任用制度相銜接,爰修正本條,明定「護理師或護士」之設置,並依其資格分別列師(三)級及士(生)級,以確保制度明確及運作一致。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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